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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 hc567890
1120410 府教體字第1120057277號
主旨: 有關修正「本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辦理。
二、 本次修正內容,學校護理人員之聘用資格需具合格護理證照並完成執業登錄者,在校能處理一般緊急傷病及突發狀況之應對能力,其薪資以基本薪資176元+17元(基本時薪10%專業加級),一日薪資約為1,544元,其每小時薪資為193元為標準。
三、 檢附本市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1120209府教體字第1120025931號
主旨: 有關「學校護理人員能否兼任職護」,請依說明落實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07556號函辦理。
二、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2與附表3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同規則第6條規定,第3條或第13條第3項所定僱用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三、 另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29日臺教綜(五)字第1070201450號函(諒達)(附件1)說明第2點,係為符合勞動部107年3月28日勞職授字第1070201317號函(附件2)所述,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第3條及第6條規定,學校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職護,所僱用之職護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爰校護以職護任用後,應不再具有校護之身分,任用上不應有校護兼職護之問題。
四、 惟學校為落實職業安全需配置職護之情況下,依勞動部107年3月28日勞職授字第1070201317號說明第2點,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1090428
四、「102學年度下學期校務會議議決通過,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以上學期12月15日、下學期5月15日
為本校申請或撤銷下學(期)年留職停薪期限」,依此,計畫在109學年度辦理留職停薪之教師,請在
109年5月15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申請表及相關表件請至學校網頁/人事室/人事常用表格/留職停薪表
件/下載使用。
1080628
會長 昨天竹蓮國小護理師反映,衛生局在無公文及事前告知情況下稽核健康中心藥品用物,程序上是有瑕疵的,此問題已反映給體健科,有在進行處理,請各校姊妹留意,若有發生與竹蓮一樣的情況請與姵蓉連繫,以下資訊提供姊妹們叁考
體健科: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衛生局如接獲民眾檢舉應通報教育處並通知學校護理人員輔導改善。
各位護理師大家早:
請大家注意非學校人員及家長(若有受傷民眾除外),請勿讓閒雜人等(自稱市府人員)進入健康中心做任何事情,若有業務需要請該人員至學務處或校長室辦理,請大家多多注意。
另如衛生局要辦理健康中心稽查,請該人員出示公文及證件。
1060515府人考字第1060071968號
主旨:為配合銓敘部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正式上線事宜,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6年5月8日部法一字第10642244251號函辦理。
二、旨揭平台係銓敘部前於105年10月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資料庫中適用服務法者(不含兼行政職教師),分別函請經濟部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就商工登記資料及設籍課稅營業人資料進行兼職查核比對,其中商工登記資料中登記為公司(商號)負責人等或與稅籍資料比對後身分證號重複者,請貴機關(學校)辦理複查,若查有兼職人員違反規定者請依法處理,並於106年5月22日前將處理情形登錄於查核平台,
若無兼職人員則免予登錄。
三、為使公務員能遵守服務法有關兼職各項規定,避免未諳法令而觸法,請各機關人事機構持續要求新進人員就(到)職及現職人員定期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情,並利用各式集會場合加強宣導並詳加說明,務必使同仁皆得以正確認知不得兼職或經營商業等規定。
四、另有關公立學校所屬兼任行政職教師部分,將於下次(預計於本年8月)辦理兼職查核時,由公務人力資料庫中介接是類人員個人資料至查核平台,併同送請財政部與經濟部辦理兼職查核。
五、檢附原函電子檔及操作手冊各1份。
1060315府教體字第1060044336號
主旨:有關學校護理人員用藥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25875號函辦理。
二、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及「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規定,提供緊急傷病處理:
(一)一般用藥:如為事故所致傷害,且可即時處理之傷口,由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評估後先予處理,如經處理後評估仍須經醫師診治之情況,則請受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理,並完成通報與記錄。
(二)緊急用藥:依「護理人員法」及本基準辦理,校護可依個案情況給予適當之緊急救護處置,並立即聯絡醫師。
(三)特殊用藥:傷病學生(童)如有需協助服藥、換藥或注射針劑之情形,而將藥品帶至學校請校護協助,校護可依本基準第6點規定,由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三、學校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向符合規定之藥局、藥商購買取得本基準所列之藥品,校護得依教職員工生之傷病狀況,經專業評估使用;學校如依前述規定購買或衛生單位提供本基準外之其他指示用藥,可於校內供緊急備用,由校護依其專業判斷使用。
1060220府教體字第1060033251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106年1月17日召開「研商學校護理人員用藥處理事宜」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2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16069號函辦理。
二、請各級學校依本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另各校如有相關意見,請於文到14日內回復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辦,俾提供教育部納入研修法令及政策規劃之參據。
1050607苑君
各位理監事大家好:
今天收到國教署來文將於下週三(6/18日)召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會議,與護理人員相關條文暫略舉如下:
1050603-幼照法修正草案-
第28頁-幼照法第18、19條修法(能否爭取刪除但書「國中小附設幼兒園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義務,由學校之專任(或兼任、兼辦)人事、主計人員辦理。」(是否擠壓小校校護?)
第47頁-幼照法第28條:幼 兒 園 之 護 理人員每二年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八小時。
……
本會擬於本週日(6/12星期日)上午10點在臺北辦公室召開共識會議,邀請理監事出席表達意見、想法。能出席的理監事,請回信或填報。(完整調查網路表單,隨後寄出。)
此草案更切身涉及幼兒園護理人員,敬邀各分會有意願進入法案研究的幼兒園會員,一起研討(請向曉音提報)。
因適逢端午假期,若有意願但無法到臺北開會者,也請填報,再考慮是否改以skype方式討論。
寄給昭儀 主任幼稚園主管是特前科,他們不是我們的主管單位 健康中心是體健科 再者教育部的學生健康系統未把功能將幼稚園納入 且幼稚園學生與老師比為15:1,然目前本校學生與健康中心護理師比為900:1,已超出工作負荷。目前持續提供協助傷病特殊個案處理、身高體重視力篩檢。但絕不能把預防注射 視力口腔檢查追蹤再丟給校護 等6/18的消息了 前幾天佳捷帶特前科人來 說要加一床給幼稚園 我觀察室哪有可能...
1050517幼稚園攝被觀察床會健康中心 相簿
1050428小校人事主計 得由政府指派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大家好:
這幾天多方詢問原因:照片說明
依據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7 條: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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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六條: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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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法規看
健康中心是學校設施,
但管理人沒規定是校護。
但要注意一件事,就是最後一次的會議結論是“國小附設幼兒園其分工本各校權責辦理,
意謂著該校之校長的決定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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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教署、全國教師工會、縣市政府、協進會的最後一次協商記錄,請看“協進會總會”網頁的公布………
國教署公文在協進會網站文件區
http://www.schoolnurses.org.tw/documents.php?sid=55
「其中寫到--分工由各校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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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這幾天的整理,供大家參考喔。
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新竹分會 敬上
友貞 我們那個肖肖的園主任在評核後並未善罷甘休,隔天跑去跟總務主任吵說要健康中心多設置ㄧ張病床,真是瘋了!
看來我得持續跟她過招,謝謝喔!
1040115 教育部 影音
總會|健康中心|
104年8月26日針對健康中心用藥事宜,本會透過徐欣瑩立委邀約衛福部食藥署、教育部綜規司等相關單位開會,會中針對健康中心用藥與藥事法第9條解釋函進行討論。
會中達成共識:
1、健康中心用藥行爲廣泛解釋符合「學校衛生法」第6條緊急救護處理,其用藥規範依教育部於102年7月18日修正的「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來進行添購。
2、為確保用藥安全:健康中心不得自備口服藥使用,使用藥品前務必詳實了解學生疾病史,並針對特異體質學生(如:過敏、蠶豆症、藥物過敏......)做好調查,了解其禁忌,謹慎使用。
3、健康中心用藥處理定義係「緊急傷病處理」,校園處理緊急傷病時使用藥物,無須另外徵求監護人同意,總會將去文衛福部請求函示,說明健康中心藥品設置應依學校衛生法之設置基準規範,不適用於藥事法第9條解釋函(FDA藥字第1030024161號函)。
會議:8/22健康中心用藥標準共識會議
會議緣由:為解決健康中心用藥疑慮,讓實際從事學校護理工作的姊妹,在實務上專業得以展現,且不違背各層面的法律問題。
小 結:藥事法所作規範,關於成藥與指示用藥的法律效力,經與理事及分會代表討論,也針對相關法規當場諮詢台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所得到的結論是食藥署針對藥事法第九條的函釋為對母法不足之處的補充說明,其法律效力高於104.7.18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1020097665號令「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標準」。
討論因應方式如下:
1、擬於開學前透過立委與食藥署及教育部展開對話,說明學校護理用藥實際現況,來因應藥事法第九條函釋補充說明,未成年用藥安全需有家長同意之補充說明。(會議時間因委員最近有大活動,還在努力謀合日期中。)
2、在此協商會議之前,僅只使用「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標準」(如附件)所列之醫材藥品進行學生傷病照護。請參照藥品分類表(如附件)或者藉由藥品取用通知書/同意書(如附件)來告知家長同意:只在必要時使用「成藥」與「指示用藥」。
3、請姐妹簡化健康中心藥物,太多選擇徒增藥品開瓶後的效期疑慮,也可能誤用醫師處方藥(眼藥膏,口內膏等等)請自參閱藥品分類表。
4、協進會知道實務工作的困難點,歡迎有想法的姐妹ㄧ起提供建言與努力。
5、現階擬先處理各縣市共同用藥問題,考量偏鄉醫療資源缺乏狀況,仍留待各縣市再行研商
檔案下載:
藥品分類表-新竹分會整理1040823.pdf
健康中心器材管理表單~總會版.xls
用藥同意書-高雄分會提供.doc
藥品分類表(新竹分會提供)、醫材盤點與自我管理表格(彰化分會提供、常務理事美櫻整理成總會版)、與家長同意書(高雄分會提供),請參考附件。
感謝費心費力的幹部們!
上午開會至現在,終於結束了,總結一下今日開會的內容,透過台中廖三智檢查官先針對此案,站在法律層面解釋:
1.)食藥署與全聯會之間(用藥需經監護人同意一事)的函---以法律的角度,食藥署為管理藥物之最高機關,故食藥署發的文“大於”教育部令之健康中心設置基準表。
※結論:
成藥、指示藥-依藥事法規定可使用(游走邊緣啦,就是說與有藥師資格的藥商公司採購-“經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下使用”),所以可以啦!
但必須依據食藥署函文中的附註,未成年傷者需有監護人同意書,才能使用。
(所以為了符合食藥署規定,必須要有家長同意書哦!)
目前總會在討論的過程中劃分兩個方向,一是總會邀約立委陪同與食藥署及教育部協商修訂爭取有利我們的執業的基準表之發文公告。但在爭取的過程中需要時日,故為保障過程中,保護我們校護姐妹,先行研擬一個公版之家長同意書-供各縣市參考使用,但仍尊重各校校護可行或必要。
2.)針對彰化縣事件,總會決定於8/25(二)下午在彰化開“記者會”,予以回應並澄清新聞報導中的錯誤訊息…。
3.)總會剛致電立委,約定將於8/26(三)請徐欣瑩立委開場子,與教育部、食藥署開會討論放寬健康中心基準表的第三點…藥品使用部份。
苑均
外用成藥釋疑 含備勞瑞說明
稽查重點:整理如下,請注意哦!
※藥品已逾保存期限。
(罰則依據-藥事法第21條)
※醫療器材逾保存期限。
(罰則依據-藥事法第23條)
※藥品擅自分裝且未有任何標示。
(依據罰則-藥事法第20條)
※藥品或醫療器材未標示有效期限。
(罰則依據-藥事法第75條)
※部分藥物未有標籤標示,無法得知相關資訊。
(罰則依據-藥事法第75條)
※藥品購買來源廠商未具資格。
(罰則依據-藥事法第27條)
※未經醫師處方調劑供應藥品。
(罰則依據-藥事法第50條)
※未具藥師資格擅自執行藥師業務。
(罰則依據-藥師法第24條)
第 23-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藥物之查驗,得委託衛生財團法人或其他相關團體
、機構辦理學術性研究、安全、臨床試驗等技術性資料之審查業務。
第 24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稱藥物查驗登記事項如左:
一、藥物中文及外文品名。
二、藥品處方及藥品劑型。
三、醫療器材成分、材料、結構及規格。
四、藥物標籤、仿單及包裝。
五、藥品之直接包裝。
六、適應症、效能、性能、用法、用量及類別。
七、藥物製造方法、檢驗規格及檢驗方法。
八、藥商名稱。
九、製造廠廠名及廠址。
一○、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登記事項。
第 42 條 依本細則應發給獎金者,應由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之機關敘明事實申請之。但同時符合本細則或
其他法令規定給予獎勵者,不得重複給獎。
第 43 條 對於舉發人或協助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製造
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之姓名,應嚴予保密,不得洩漏。
今天彰化市召開防疫會議,姐妹不在學校,衛生局稽查員前來突擊,整個彰化市就我所知,只有南興國小尚未被稽查,我下午打電話反應稽查有誤,部份藥品並未過期,要求再到學校重看,最後確認過期的藥品,例如口罩.無菌棉棒等,丟到垃圾桶後需再倒漂白水,衛生局科長說:「過期的無菌棉棒不能再放到高壓鍋消毒後使用,況且你消毒後也無法確保無菌,違反藥事法,非製造業者,不能再自行消毒」,提及學校經費有限,會買非無菌棉棒自行消毒是否合法?結果雙方談了10多分鐘,講到火起來,我說:「請你直接告訴我可不可以就行了」,結果科長一直解釋藥事法給我聽,不敢直接判定違法,也不肯說合法,只是一再要求學校做到無菌。
我問稽查員共有多少人出來稽查?答說:「10多人」,再問稽查員早上在我的健康中心寫了多久的時間?答說:「因為物品太多,寫了2個多小時」,下午又到本校再次查了半個多小時,大約知道衛生局的重點:
1.高壓鍋消毒的物品只能使用一天。
2.當日拆封未用完的無菌棉棒及紗布就要丟棄。
3.凡是放在換藥車的物品都要標示日期,我被查到3項(自行買來消毒的棉棒、紙膠、人生白藥水) 。有使用白藥水的姐妹,請自行寫上日期,白藥水的日期只有標示在外盒,藥瓶並無標示,稽查員不會聽校方的解釋,一切都是依藥事法行事。
4.物品之外的稽查項目:換藥車是否乾淨、物品是否陳列整齊、是否存放在專用櫃子
現在的校護在忙什麼?忙著寫說明 書、同意書讓家長知道我們在做什麼?忙著在怎麼保護自己,已經完全忘記了妳也是經過國家考試出來的一個專業護理人員,上級長官也不過一個(接獲民眾陳情)就跟紅衛兵一樣通殺,我們在一開學就會有一張緊急聯絡單,上面需要注意的通通有請家長註明,不能用的藥物,過敏原,後送醫院,就算沒想到的還有備註可以填,現在如果連一個小護士藥膏跟優碘都要經過家長同意的話,那就可能擦傷也要叫救護車了,上級長官現在要用藥事法要用感控來整頓學校,,現在每個學校都叫窮,長官希望耗材開過的當天下班前要拋棄不能隔天再使用,光棉棒好了,每天丟一包開過的嗎?還是最後一個孩子進來我要跟他說,不能為了你開一包棉棒,你去用水龍頭的水洗一洗……我也很清楚我在這裡說說無濟於事,可是真的是不吐不快,整件事完全沒有道理可言……
我沒有別的意思,只是今天剛好看到同學傳過來的資料,又想到大家前幾天所憂慮的事情,突然一股氣上來,我真的希望大家要有自信,我們是專業的護理人員,而不是被家長牽著鼻子走,要順著家長的意思來做,那永遠都沒有校護,只有幫傭,我們自己心裡都很清楚我們本來就不能給口服藥,為何還要給一張說明書來澄清我們不能給藥呢?當家長要我們給藥時,我們當然要理直氣壯,關於用藥的問題,基本上目前學校用藥大概就是世醫或久駿問題都不大,只是大家要小心藥品及耗材過期的問題,處理一下我想應該還好,大家要有信心別自己嚇自己……
苑均--
轉知總會的訊息~~
目前彰化縣各學校的健康中心被衛生局稽核隊稽查-有無過期藥物品、也稽查有無使用不當的藥品 。若查到則會開罰15萬元左右。
目前建議: 因各地方縣市衛生局會陸續動作稽查健康中心,所以請注意管理好自己的健康中心哦。
協進會新竹分會 敬上
目前食藥署正在著手處理校園使用藥品的問題,
總會得知後也正在積極與食藥署接洽…………。
有後續結果,會再分享訊息…。
健康中心使用藥品情況調查表(協進會總會)-延長調查到8/17止。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tWfHcA1tDJMVADj4FKg35stoy7fh6IXDhqjxeuyXLyA/viewform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藥品使用調查表
因藥事法的公告與實施,不但使健康中心的常規用藥的採購與使用受限(醫師、藥師指示藥及處方藥,須醫囑使得為之),就連一般成藥的使用也受到限制(未滿18歲,得經家長同意,才得使用);導致健康中心對於常規傷病傷的基本處理都面臨:無「劑」可施、無「藥」可救,及「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窘境,為此啟動以下調查,希望集結大家使用藥物的現況與需求,試圖向中央高層(教育部與食藥署反應)。
盼望避免家長動不動得到校協助送學生就醫,獲得:可依我們專業的判斷,得適當的選用藥品,以發揮對師生傷病照護的立即、方便、有效性,使傷病者得減輕不適、減少感染、降低過度耗用醫療、社會成本與健保資源的結果。
註:請大家協助於 8月9日 前填寫。感謝!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藥品使用調查表
102年教育部有再次公告
健康中心設置基準表。點我 01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標準
大夥可以去看看那些是必須品。
而藥品則是指:
成藥--不需經醫師指示,即可販售及使用。綠油精。
指示藥--需由醫師或藥師指導才能使用。止痛退燒藥、優碘、雙氧水。
處方藥--需有醫師處方籤才能買(拿)。
目前總會的意思是要跟食藥署及教育部談……談第三點保健傷病處理耗材的內容應該要放寬使用藥品這個方面…。
因為世醫大部份健康中心的藥是指示藥。
但健康中心的用藥方面是有被規範的。(剛有po教育部令的內容哦!)
目前總會也有邀請世醫一起討論,但最後定案係要依教育部公告的文為主。
可能不是世醫或久駿的廠商說ok就ok哦!
目前還在討論的階段……請大家再等等消息哦!
謝謝!總會對此,8/22(六)要召集各縣市會長開會商量對策…,開完會再跟大家說…。
協進會-新竹市分會 敬上
彰化回報總會,
說彰化被衛生局稽查36間學校健康中心,結果36間都不合格………
目前總會朝向先製作一式
[[學生在校傷病處理之家長同意書]]。發給學生家長簽名同意使用藥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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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 學生傷病處理、外送就醫同意書
本人: 的子女(班級: 姓名 ) 在校期間若因受傷、身體不適時,同意學校進行下列處置:
1. 先給予外用藥物(含成藥、指示藥)的處置及相關照護措施(附註:依規本校不提供任何內服藥品)。
※PS:您的子女如有禁忌或過敏藥物請提供藥品名稱:
2.學生傷病發生時,如果需要外送就醫時,一時聯絡不到家長或監護人,學校聯絡119由救護人員評估、判斷送醫 。
家長簽名: 年 月 日

Dear All: 1040824
1.附件檔內之建功國小愛眼護齒矯治追蹤調查表提供給各位參考。
2.先前上課時有提及為讓我們工作時更有保障的-護理人員專業責任保險
提供訊息如附件。
3.附件檔中的名冊為已告知欣怡欲參加此保險的名單,請名單內的姊妹們
於8/27(四)下班前填寫相關資料後寄mail給建功國小欣怡(ckpst114@gmail.com)。
4.若未在名單內的姐妹且欲一起參加者,請填寫相關資料後寄mail給
建功國小欣怡(ckpst114@gmail.com)。
5.此保險的保費為保險內容中的95折保費,欣怡將統計參加人數後,期待
可爭取保險公司給予專案優惠喔!!
若有任何疑問可與我聯繫!!
建功國小 吳欣怡(電話:5713447#811、 0918102329)

昨天6/6協進會理監事們到台南開會。
其中總會有成立FB
有空請參觀
這件事件最早係由高雄的二間國小附設幼兒園開始,幼兒園老師跟教保員認為預注受黃卡、視力、聽力檢查等等是校護該做的事,她們不願意做(因為她們覺得業務太多太忙、而且她們不是專業人員…)
所以請高雄教師工會出面函請教育局處理開始………
然後3/7教師工會在凱道護幼大遊行…由國教署幼保科科長受理陳情書…
最後演變成全國性的教育處、衛生局的討論,討論預注收黃卡等、檢查、到底是誰要做…。
其間總會一直要介入(開了多次座談會,都不讓校護進場一起討論,最後一次只讓宜蘭、苗栗、台南各派一位出席),受到教育部的刁難,……
目前結果是來了這份文,
協進會抗議,
目前教育部要在6/18召開全國幼教體健科會議又要再開一次會(針對次事),有邀請四縣市宜蘭、苗栗、台南、高雄校護代表與會(總會請各縣市分會會長向體健科爭取一同出席,我沒爭取到sorry,)
23縣市請她們代表我們爭取,等6/18開完會後交由部長定奪。
才會有最終的文。
再來,開會的時候有討論到一件事,
因為國民健康局一直有在推[托兒所幼稚園健康管理計畫],往年都會給協助做的衛生所小姐、老師、教保員錢(約25元/1學生),
但這2年國健署沒錢已經不給補助了,但仍然要推行計畫。
或許是如此,加上大家都忙,有些縣市的幼兒園就開始互推不想幫忙做了。
分享這件事,是要表達原本就不是我們要做的業務哦!
或許有些校護姐妹有幫忙做,應該只是同事情宜上幫忙罷了,但目前看起來,教師工會企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6項]來引述是校護的業務………。
我不是國小的校護,但這我目前知悉的狀況,
請國小的姐妹在回覆公文時,不能答應接下業務哦!
因為是特前科發文,他們不是我們的主管單位,不要接這項業務哦!我們要等6/18開完會,部長定奪後發的文。
擬
(一)目前本校國小部學生共計1800名,僅二名護理師,健康中心業務繁重,上下學期除傷病處理工作外,還需執行學校衛生相關業務,如健康檢查與追蹤、傳染病防治與追蹤、身高體重視力檢查與追蹤、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等工作,實難以負荷此一新增業務。
(二)學校衛生法第一條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提升生活品質,特訂定此法。目前醫院病人與護理師比為6:1,幼稚園學生與老師比為15:1,然目前本校學生與健康中心護理師比為900:1,已超出工作負荷。
(三)預注原此業務為國民健康局[托兒所幼稚園健康管理計畫],由下屬單位衛局所執行,故校方仍依文協助收取黃卡影本,維持校對記錄角色與補打職責。
(四)護理師基於與幼兒園老師照護角色,持續提供協助傷病特殊個案處理、身高體重視力篩檢。
擬
(一)目前本校國小部學生共計2800名,僅二名護理師,健康中心業務繁重,上下學期除傷病處理工作外,還需執行學校衛生相關業務,如健康檢查與追蹤、傳染病防治與追蹤、身高體重視力檢查與追蹤、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等工作,實難以負荷此一新增業務。
(二)學校衛生法第一條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提升生活品質,特訂定此法。目前醫院病人與護理師比為6:1,幼稚園學生與老師比為15:1,然目前本校學生與健康中心護理師比為1400:1,已超出工作負荷。
(三)原此業務為國民健康局[托兒所幼稚園健康管理計畫],由下屬單位衛局所執行,建請仍由衛生局所辦理。
1040610
府教特字第1040087954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護理工作疑義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59509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市國小附設幼兒園無招收人數在二百零一人以上之園所,故依規得免再置護理人員,先予敘明。
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7項規定有關國民中、小學已置專任護理人員者,附設幼兒園得免再配置護理人員之立法意旨,係為達資源共享,幼兒園之衛生保健工作得由學校內專
任護理人員辦理,免再另行配置幼兒園護理人員;且本府因財政考量,已達配置護理人員員額之標準,無法再增置護理人員。
四、至學校護理人員與幼兒園內人員就護理工作之業務分工,係屬學校權責,宜由各校本權責辦理。
家捷
一、依文辦理。
二、轉知園內教師。
三、敬會學務處健康中心,感謝持續協助幼兒園辦理相關工作業務。
四、會後文存。
主旨: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的議題---校護協進會-新竹分會寄
各位校護協進會會員們,您好:
目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已通過一讀進入黨團協商,可能會在本會期(五月底前)完成修法。教師團體反對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並於(3/7)舉辦護幼大遊行,報導有上萬人參與。在教師團體動員教師的公文與文宣中,提及其修法意見是「衛生工作應明訂清楚……要求附幼之衛生工作應比照國小班級模式由護理人員協處」。理事長上週已針對此點,向全國教師工會總工會張理事長提出抗議。
有教師團體提議將附幼班級數納入國中小班級數計算,但實際狀況是,會因此而增設第二名校護的學校在各縣市僅個位數,且公立幼兒園朝向附設在國中小內,會有愈來愈多校護面臨與幼兒園教師之間的分工相互擠壓。
協進會的立場是全面提升學童、幼兒的健康照護權,訴求幼兒園應獨立置專任護理人員,刪除幼照法第十八條中關於附幼免置護理人員的但書。
這幾天緊急研究幼照法爭議、觀察遊行現場,及總幹事、高雄分會與高雄教師工會見面討論後,發現修法與直接介入才是更根本的解決之道。因此,趁著立法院修法期間,總會將向立委陳情,彰顯校護的護理專業,表達對學童、幼兒的健康權、受教權的關切。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已建議教育部行文至各級學校明定校護針對幼兒園相關的護理工作,以後不再是量身高體重、視力、NTU立體圖爭誰做而已,而是辦理幼兒健康檢查、缺點矯治、健康指導、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及幼兒健康資料檔案建檔與管理,又3月7日號召各教師工會會員護幼大遊行企圖達到其行政分工的訴求。幼稚園教師回歸教學工作,幼兒健康是我們校護所要照護的,但是若以公文的方式要求我們做所有幼兒園相關的衛生保健工作實有失公允,且目前公文詮釋函已在簽核中……,
近期理事長將會拜會吳部長陳情,若各縣市校護姐妹有意見想表達,請回傳意見給我們,以便統整交給協進會總會陳情,謝謝!
校護協進會-新竹分會 會長黎苑均
副會長陳玟靜
資訊組張舒景 敬上
總務組謝佳玟
文書組蔡秉芳
1.國小部護理人員兼職情形,每年教育部、縣市教育處體健科皆有調查校護是否不當兼職人事或會計影響保健業務。
2.校護每學期有協助幼稚園身高體重視力篩檢。
3.其它幼稚園行政含衛生所保健業務有幼稚園已有行政人員配置。
4.4/22中華民國校護協進會理事長已轉達:目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附幼之衛生工作應比照國小班級模式由護理人員協處」一文。理事長上週已針對此點,向全國教師工會總工會張理事長提出抗議。目前公文詮釋函已在簽核中。詳細內容張員轉寄至校內主管信箱。
4.國小校護工作項目中有兼職學保業務。
1040430
關於國小附設幼托一案,
國教署本來預計3月要發文讓校護接,我們(總會)出面阻擋延緩這個文。
國教署邀請各縣市體健科承辦4/29與會討論此事。
有些縣市體健科有與縣市協進會分會長一起與會、發言,
其中苗栗縣、高雄、台南之體健科有為校護發聲,其他縣市沒意見,
以下轉寄總會理事長的話給會員知悉~~~
幼照法第12條規範幼兒園的工作內容很清楚
第18條.談的是專業護理人員的設置標準.爭議的是“但書” 國小附設就不需要設置護理師.對國小的幼兒照顧是不公平且會影響國小學童的健康照護
第31條:明確規範幼兒健康照護是維生所的工作
全教總的幼保小組因承欖過多衛生所的報表.工作量增加.想推工作將護理工作推給我們做.不管我們是否有能力接.………等才會從3/7護幼大遊行打到現在
請各縣市會長要讓會員知道情況.
今天4/29國教署會議結論:
1.函釋不會敍明業務分工(由各校自行協調)
2.國小護理師協助支援(但這點公文上不宜明訂)
3.協助與衛生單位工作內容協調(是否有些是屬於公衛業務)
4.因中央、縣市政府均無經費再增設護理人力,多傾向依原法條內容
5.其實幼照法㐧十二條已經將營養、健康、衛生安全列為教保員服務內容了!
也就是國教署把協進會的提案.國教署想藉由各縣市承辦人之手要各縣市做壞人,把協進會的提案否決。
根據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五提案』,大會表決同意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項。
建請教育部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項:「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為顧及既有持護士執照的校護姐妹權益,總會【將調查各縣市公立國中、小的護士/護理師的編制與持有執照狀況】,並將資料彙整後交由理監事會,並決定後續修正方向。
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第十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 103 年 8 月 19 日上午 10:00 至下午 16:40
會議地點:長庚養生文化村 E 棟活動中心 B2 體育館
實際出席人員:734 人,出席人員請參考簽到
列 席:總幹事 王芝安、幹事 郭聖潔
會議記錄:幹事 郭聖潔
會議議程:請參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手冊
壹、 主席致詞:請參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手冊 p.4
貳、 來賓致詞:略
參、 理監事會工作報告:請參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手冊 p.4~24
肆、 提案討論
第 一 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本會 102 年度(102 年 01 月 0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歲入歲出結算書,提請大會審議案。
說 明:(一)經提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在案。
(二)詳見大會手冊第 28 頁,敬請審議。
大會決議:通過
第 二 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本會 104 年度工作計畫大綱,提請大會審議案。
說 明:(一)經提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在案。
(二)詳見大會手冊第 29 頁,敬請審議。
大會決議:通過第 三 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本會 104 年度(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歲入歲出預算書,提請大會審議案。
說 明:(一)經提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在案。
(二)詳見大會手冊第 31 頁,敬請審議。
大會決議:通過
第 四 案
提案人:行政組
案由:修正章程第七條個人會員與贊助會員資格之認定。
說明:依據 103 年 1 月 11 日理事會決議修改章程第七條並定義會員資格。
補充:勞基法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
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辦法:
原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銓敘之現任公職
學校護理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 理
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公私
立機構團體經理事會決議,授與贊助會員
之資格。
第七條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現職學校護理人員,填具
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
人會員。
前項所指現職護理人員:
1.經銓敘之現職公職學校護理人員、
2 不定期契約之學校護理人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公私
機構團體經理事會 決議,授與贊助會員之資格
意見:業已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3 日第九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案,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表決:同意修正條文人數 440 人,已達半數標準。
大會決議:通過第 五 案
提案人:臺東縣分會提案
案由:台東縣自 102 年 2 月 1 日學校護理人員出缺後任用,24 班以下學校以護士任用,24 班以上學
校以護理師任用,目前學校護理人員出缺後之具護理師資格卻以護士任用者計有 6 人(溫泉國小、月
眉國小、紅葉國小、崁頂國小、霧鹿國小、尚武國小)。
說明:
1. 台東縣政府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函文(府人任字第1020019630號)公文自本(102)年2月1
日起,縣屬各級學校(蘭嶼完全中學除外)護理人員出缺後之任用,23班(含)以下學校以「護
士」職稱任用,24班(含)以上學校仍以「護理師」職稱任用。
2. 目前各縣市(屏東縣除外)學校護理人員皆以「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護理師資格者
以護理師任用」,且考試院於102年停止辦理護士執照考試,只辦理護理師執照考試。
建議:建請教育部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第七項:「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 ,以護士任用;
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刪除原條文,雙刪除線部分文字)提升學校護理編列,且有
效解決台東分會會員之困境。
意見:
許愛玲:台東縣的高資低用是很嚴重的問題,也是 91 年學校衛生法之後就出現的問題,這並非表決
就可以解決的問題,要更積極拜會立法院,促使修法,這也是第十屆法治組很重要的任務──積極拜
會立法院,修學校衛生法,改變教育部的主導。這種情況並非短時間發生的,但這是不合法的。協進
會應該要努力團結,積極拜會。
羅雪莉:要修學校衛生法,將「護士任用」拿掉,讓各縣市府沒有藉口以護士任用,只能增加員額增
加為護理師。和這個任用狀況有關係的,是屏東縣的衛生局局長調到台東縣任職台東縣的衛生局局
長。
我們應該要將護士會不會被資遣,會不會強制退休也納入修法考量中,在修法的過程要保護現職人員。
修法的內容要有但書,不溯及既往。
目前有大專院校也是護士任用,要找出學校組織章呈。這部份內政部和行政院推來推去,都推去私立
大專院校的自治原則。我們要先研究哪先法規是適用的,調查其他縣市,拜訪有影響力的監查委員、
議員。而大專院校的部份,因為不歸國教署管轄,找出教育部針對大專院校法規的地方再做修改。
蘇暎雅:高資低用是從屏東縣開始的,台東縣也有這種情況。總會過去有找立委、拜會教育部、在立
法院辦公室召開說明會。但因為地方自治,地方機關還是高資低用,並沒有辦法改變。要改變這種狀
況就只能修國教法第 7 條。過去第八屆時期,總會有到各縣市說明。另提一個問題讓大家共同思考的
是,原本是護士資格的 3、400 人,在修法的過程中如何處理,保障他們的權益?往後如何聘用校護?
我認為不能影響既有是護士資格的校護,這部份需要要縣長簽名保證。
柯貞妃:當初的屏東縣高資低用事件,總會集結分會走上街頭、去議會,當時在修法的過程中,透過
監察院糾舉:沒有用護理師任用的違法行為,但監察院認為這是地方政府用人的地方自治權限,今年
要選舉,高雄市的應該一起幫忙屏東縣。要用集體力量讓選舉人看到校護的動能。
表決:同意推動修正員額編制準則人數 440 人,已達半數標準。
大會決議:通過。
喔~~~縣府&教育處終於願意正視學校護理師兼職的問題
問題是我比較好奇其他中小型學校的處理及因應結果?
新竹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7月04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30013932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 貴校護理人員兼任非學校衛生行政工作,務必於103學年度起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65339F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學校衛生法規定,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照護,學校護理人員應為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並避免專兼任其他職務(如出納、公文收發、午餐出納、公勞健保、財產管理等行政工作),致影響學校衛生及護理本職工作。爰此,請貴校護理人員應依學校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執行法定業務,避免貴校護理人員兼職,本府將不定時到校視導。
鳳琴
上星期一跟毓伶到台北,他一直以為每學期校長會議的提示(校護不得兼職)有效果,甚至聽到我還在兼職很訝異!!因為這次公又下來,所以也請他發文時要註記例如那些業務,當初我有給她腹案~或許牽扯太多所以沒有寫在文上,不過最近有些學校姊妹看到文反而緊張,因為擔心自己沒間業務在學校沒事做太閒!!對於這樣的狀況我想~~如果有心經營學校衛生或協助健促工作(但--不是接健促業務喔!! )應該就不需擔心!!或許也可以請其他姊妹分享一些想法吧!! 另外~~別擔心出納業務沒人接!!如果專任主計或人事兼一兩所,學校幹事就可以接出納!!這個部份是我想好,當學校跟我談的時候,我會給學校的建議!靜觀其變!!因為校長們一定會互相討論要如何因應!!自己心理要有譜,如何跟校長談!!加油~大家!!
1030710
針對本次處裡兼職一事發文,我的校長回教育處文一事,針對今天毓伶給我的line發言,我真的無言!!請各位看看後面他對姊妹們的評價~~我無言以對!心在淌血!對於一些認真任勞任怨的姊妹情何以堪!
17:37 賴毓伶 哈哈!
貴校的來文,我們已轉文去請示國教署了~
17:38 賴毓伶 請示6班以下,是否在經學校護理師同意且不影響學校衛生及護理本職工作下,同意其兼任非學校衛生行政工作,以維持小型(6班以下)學校整體校務運作。
17:38 賴毓伶 靜待國教署回文吧
17:57 chin 校茯不會同意!即將接也是迫於校園和諧。這幾天,很多人說~校方希望她們接午秘或健促!
17:58 賴毓伶 我是轉文請是國教署
17:58 賴毓伶 有不是問校護
17:58 賴毓伶 國教署來文要我們有具體改善措施
17:58 賴毓伶 才行文給學校配合辦理
17:58 chin 我不了解為甚麼主計和人事不能下耒學校接!
17:59 賴毓伶 科長說,小校確實人力吃緊
17:59 賴毓伶 那應該是要反映主計及人事
17:59 賴毓伶 為何反應到校護這邊
18:00 賴毓伶 反正,先看國教署怎回嚕
18:00 chin 我校長希望主計能派人!
18:00 賴毓伶 今天沈科長有說,你校長有氣到
18:00 chin 妳怎不會主計和人事處!
18:01 賴毓伶 那他就不應該就校護來回復
18:01 賴毓伶 可是,科長說先問國教署阿
18:02 chin 到頭耒倒楣還是校茯
18:02 賴毓伶 是否可以放寬(對6班小校)
18:02 賴毓伶 呵呵呵
18:02 賴毓伶 我也只能照辦
18:02 賴毓伶 其實學校人力是學管科業務
18:02 賴毓伶 我是不能越權
18:02 賴毓伶 我只是負責校護業務
18:03 chin 本想借此機會誏姊妹認清衛生本職!協助健促推動!
18:03 賴毓伶 你校長對學校人力吃緊,是要跟學管科要人,不是體健科
18:04 賴毓伶 健促本來就是校護需要協助的-----是健康及衛生業務
18:04 chin 妳転文當然要回妳!妳不能會其它處!
18:05 賴毓伶 他可以就人員配置,請教育處檢討阿~
18:05 賴毓伶 哈哈
18:05 賴毓伶 反正文都發了
18:05 賴毓伶 就先降吧
18:05 賴毓伶 讓你知道一下啦
18:05 賴毓伶 復本有給貴校嘿
18:05 賴毓伶 副
18:06 chin 有些校茯說做了—堆雜務就無法做好本職更不用說健促!
18:06 賴毓伶 我也沒辦法
18:06 chin 對我耒說~沒差!
18:06 賴毓伶 那起大家把本質與專業拿出來呀
18:07 賴毓伶 妳們有努力發揮本職及專業???
18:07 chin 教育界的生態不重視衛生!那就大家一起完!
18:07 賴毓伶 這次事件,真的很無力
18:08 chin 下學期大家看著辦吧!
18:08 賴毓伶 校護們愛吵,但有讓學校覺得你們很輕鬆,沒事做
18:08 賴毓伶 你們自己說說看
18:08 賴毓伶 怎麼處理好
18:09 賴毓伶 有些大校的校護素質也不怎樣
18:09 賴毓伶 貼圖
18:09 賴毓伶 這次我健促訪視就發現
18:10 賴毓伶 那更不用講小校囉!
18:10 chin 妳乾脆問校長們!如果不要校茯那就六班以下不要,挪大校用好了!
18:10 賴毓伶 哈哈哈!
18:10 賴毓伶 現在是依法規規定要有校護啊
18:11 賴毓伶 呵呵
18:11 賴毓伶 先降喔

護理師您好
民眾反應,5/17時小孩被蟲咬傷,身上起大水泡紅腫變紫色,隔天有看皮膚科,吃過藥才消腫,當時學校護理人員只塗抹優點無其他有效藥膏,上學期也有此狀況是被跳蚤咬傷,學校也無針對此方面的藥,建議改善學校藥物缺乏的狀況. | + ー |
體健科000謹上
接到電話心中真的是很不舒服 讓人心情超盪的 我看了內容覺得健康中心在處置上並沒有疏失
親愛的家長
抱歉造成你的不舒服
一、學校健康中心基於提供師生緊急照護而設置。
本校健康中心針對懷疑被不知名蟲咬傷學童的處理流程如下:
1.檢視傷部 。
2.如有傷口就當成傷口處理模式使用優碘消毒。如果沒有傷口 則塗抹止癢膏。
3.衛教學生如果未改善如仍在校園期間再到健康中心做處置,
二、另外感謝您對於對健康中心常備藥物的建議
健康中心藥物設置均為不需要經醫師或藥事人員指示使用,屬於成藥類,如:綠油精、面速力達姆。部分藥物涉及處方用藥需要由醫師開立處方。另外如孩子就醫後,健康中心護理師得依醫師醫囑執行藥物之投與。
感謝您的來信
以下是學姊幫忙修正內容
親愛的家長:
抱歉造成你的不舒服!我們做以下的說明:
健康中心針對學童被不知名蟲咬傷的處理流程如下:
1.檢視傷部 。
2.清洗。
3.如有傷口就當成傷口處理模式使用優碘消毒,以預防感染。如果沒有傷口 則塗抹止癢膏。
4.冰敷並叮嚀學生不可用手抓。
5.我們會叮嚀學生若未改善要再次回到健康中心,學校護理師會視其狀況,若有毒液的反應我們會通知家長帶孩子就醫處置。
另外感謝您對於對健康中心常備藥物的建議,有鑑於藥師法的立法通過,目前已經醫藥分業,藥品分為成藥與處方用藥;健康中心內的藥物屬於成藥類,也就是不需要經醫師開處方簽就能購買的,如:綠油精、面速力達姆、優碘、生理食鹽水、撞挫傷的藥膏。若藥物涉及處方用藥則需要由醫師開立處方。
另外如孩子就醫後,健康中心護理師得依醫師開立的藥物,來照顧孩子的傷口。
健康中心的功能有健康篩檢、傳染病防制、特殊疾病學生的健康照護、健康指導及孩子意外事故的處理,包含徒手救護的部分….等等。孩子一直是我們學校護理人員所關心與愛護,對每個孩子我們都是竭盡所能的處理傷口與照顧身體上的需要,但礙於學校環境衛生與設備的不足,所以讓您不滿意;但非常謝謝您的來信,讓學校有空間檢視其周圍的環境衛生並期待能藉由此封信增強健康中心的設備。感恩您!
感謝您的來信
寫得真的太好了 學姐說 這是學校的問題 健康中心被當炮口
就在當天下午 把投訴內容及回信內容呈閱 心情輕鬆的下班了
哪知事情不是這樣就結束了
隔天早上一早就接到校長的電話 要我帶著傷病登錄表
到校長室
到校長室後 校長要我找出該生的傷病紀錄 我向校長解釋 有些傷口太小就會選擇不登錄
校長指示以後只要到健康中心均須登錄 (事後與學姊討論時他也告訴我這是必要的 因此也透過這個經驗也提醒大家)
校長要求我找出這名學生 因為實在已經沒有印象 我只好打電話一班一班詢問 後來突然想到家長提到該生曾經被跳蚤咬 於是針對這2年有發生過的班級詢問 馬上找到是六年級的一名女同學 而那名學生到健康中心的過程也馬上回來我的腦海 『那天下午 該生背著泳具來健康中心詢問腳上有一水泡是否適合游泳 我回答說" 如果水泡沒破當然可以" 泳課下課後該生又來健康中心 我幫忙擦了優碘 並給予衛教』
尋找該生時詢問老師的過程 更讓我哭笑不得 因為老師得知我在找這名投書家長時竟然對我說 "我知道啊"
而且在這之前該生家長早已經透過聯絡簿向老師反映 未獲滿意答案 甚至該生之前還因為被母親過度處罰 學務處曾經去電關心並規勸家長
當場學務主任也要求該生到健康中心來了解狀況確認 也查出就醫診所 打電話去診所求證 得知該生就醫當時傷口狀況也是水泡 而今傷口已無水泡皮膚呈現暗紅色 但無明顯感染情形
回報校長後 校長希望我把之前的回覆內容修得更婉轉一些 我修過後呈給主任 他仍不滿意 要求我把電子檔傳給他後 改成下面的內容呈閱 並告訴我 他領導無方 只好幫忙收尾
後來主任又告訴我她已經把信件回覆給教育局承辦人員 教育局承辦人員又再次告訴他請他回來轉告護理師傷病處理不要太草率
整件事情的始末我看不出來健康中心有哪裡出現過失
我也很感謝學務主任協助我處理這件事
由整件事看來 其實就是家長無理取鬧 學校環境問題 卻讓健康中心的護理師揹起黑鍋
大家就一起把問題解決 為何教育局的承辦人員及長官還要把話說成這樣?
剛剛開學每個學校的健康中心都忙著測量身高體重 及視力檢查
那天一早就有學生發燒 肚子痛 11點多還有一個學生氣喘發作
剛請家長把她帶回 正準備休息一下 繼續奮戰 於是先跑去上個廁所
就在約11:40接到老師的電話 告知有一位學生 上課中癱軟下來 請我到班上去
我趕緊揹著氧氣 就跑到班上
11:45到達現場 看見G生躺在地板上 老師將該生頭墊高
先聽完老師說明發生經過 一面檢查生命徵象
發生經過:上課間有學生告訴老師G生在哭
老師趕著進度 於是告知下課老師再處理
沒想到就看到G生從椅子上癱軟下來 原想把G生抱回椅子上
卻因力氣不夠 就讓他躺在地板 並連絡健康中心
叫喚G生可以睜開眼睛 詢問有哪邊不舒服時 G生用手指著右邊額頭
身體翻來覆去 顯示很不舒服的樣子
測試肌力 右側手腳均可聽從指令 左側則無法 給予氧氣使用
做完第一次評估後 請老師聯絡家長到校來
也準備將G生移到健康中心
12:05到健康中心後 測量生命徵象:36.7,90,32 ,BP:mmHg
進行第二次評估
發現需要給予疼痛刺激才能睜開眼睛 左側仍然肢體無力
12:15通知學務主任G生狀況 建議送醫
於是聯絡家長 詢問送醫醫院 並詢問碰面地點
也向校長報告G生狀況 及送醫之建議
12:25聯絡119
學務主任協調決定由老師及學務主任跟隨該生到醫院 及課務事宜
12:30救護車來到學校
12:40救護車離開
老師及主任待到下午2點左右回來 表示還在進行檢查
晚上老師又去醫院探望G生 回報診斷為先天性主動脈畸瘤出血 當天即進行手術
手術後意識已清醒 目前仍住在加護病房 隔天老師探望時還會說想同學及姊姊
感謝大家的幫忙
動靜脈畸型 相關資料:
http://www.tcmg.com.tw/doctor/dr1-12/vascular/aneu/aneu.html
http://www.tzuchi.com.tw/file/nmsc/vascular/disease/diease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