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10日新增公告主 旨:【單位公告】「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以臺體(二)字第101022968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公告文號:府教體字第1010153034號
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
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效運用中央對地方補助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學生健康檢查)經費,提升學生健康檢查品質,落實其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提列次一年度經費需求表,就所屬國民中學一年級及國民小學一年級、四年級學生人數,以每人新臺幣三百五十元之預算進行需求編列,並報國教署審核。
國立國民中小學應併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健康檢查經費,由中央就財源部分酌予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編足所需經費。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專款專用學生健康檢查經費,以用於學生健康檢查、轉介複查、必要之矯治與追蹤及行政等相關費用為限。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計畫,並報國教署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檢查項目及內容。
(二)經費分配及運用方式。
(三)招標方式(應採固定金額決標)。
(四)投標廠商評選方式。
(五)品質管控及稽核方式。
(六)廠商未確實履約之罰則或處理方式。
(七)其他補充事項。
前項第一款檢查項目,應依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需要自行增列檢查項目。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說明書,作為契約 附件及廠商履約標的。
前項工作說明書應規定事項如下:
(一) 依教育部「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訂定學生健康檢查之工作人員編制、資格、檢查流程及檢查方法等注意事項。
(二) 廠商應於契約期限內提供受檢學校或全直轄市、縣(市)之健康檢查資料分析報告,包括紙本及可上傳至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電子檔。
(三) 有關受檢學生之相關權益維護及損害賠償處理方式。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招標作業,並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履約驗收。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廠商履約期間,應請受檢學校指定學務主任或衛生組長擔任協助驗收人員,並得由家長或志工協助,針對檢查團隊之身分、資格及檢查過程,確認廠商依採購契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確保學生健康檢查之品質。
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定期派員至各校進行實地考核學生健康檢查採購案之履約情形及進度。
十、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之資料於驗收後一個月內完成上傳國教署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十一、 國教署得設外部稽核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考核。
十二、國教署得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成果,作為中央對地方考核之依據。
十三、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定相關補充規定。
1011210府教體字第1010153034號--「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以臺體(二)字第101022968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7日臺體(二)字第1010229680C號函辦理。二、配合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調整修正期程,旨揭要點自102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