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笑開過頭 傷人又觸法(96年11月19日)國語日報
文/黃柏銘
午餐時間,六法國中二年一班的教室裡,突然傳來一陣怒吼。班上的開心果錢小豪,竟然發狂似的揮拳毆打鄰座同學。 班長看見情況失控,趕緊到辦公室向班導林老師報告:「老師,不好了!錢小豪像發瘋似的追打同學。」導師一聽,連忙趕到教室。 「錢小豪,快住手!」林老師一進教室,立刻大聲喝止。 令班導吃驚的是,生性樂觀的錢小豪,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舉動? 原來,身材肥胖的錢小豪,經常成為同學嘲笑的對象,一會兒說他是豬,一會兒又說他像大象……雖然每次他都微笑面對,但是心中仍不免有點難過。這天,同學說著說著,話題又繞著錢小豪的身材打轉。起初,錢小豪並不以為意,但是同學越說越過分,他終於壓抑不了心中的憤怒,不滿的情緒一次爆發,發狂似的攻擊取笑他的同學。林老師在了解事情的始末後,深感事態嚴重,趕緊找來輔導老師為錢小豪進行輔導,同時召開班會和大家溝通,給予學生「尊重他人」的觀念。
請問:案例中,錢小豪和嘲笑他的同學分別涉及哪些法律責任?黃柏銘
你是否也有被人嘲笑的經驗呢?在成長的過程中,相信許多人或多或少都有類似經驗。 案例中,錢小豪毆打班上同學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警惕。 至於取笑錢小豪身材的同學會不會構成犯罪?必須視當時的情形而定。如果只是同學之間開開玩笑,或許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是以羞辱他人為目的,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萬一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便涉及民事責任。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規定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錢小豪可依相關侵權行為損害要求賠償。維持社會的秩序是法律重要的功能之一,然而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則是法律重要的概念。人與人之間相處,必須秉持相互尊重的原則,特別是在學習階段的青少年,更應該建立正確的法治和人權觀念,如此一來,社會才會更祥和。真情處方箋 真心相待 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不應該受到貧富、外貌美醜等外在條件影響而有所差別,這才是真心相待。 每個人都是獨特的個體,他人不見得完全了解你,因此,當遇到誤解或摩擦時,適度表達心中的不悅,提醒他人尊重你是需要的。否則長期累積怒氣,只會使雙方關係惡化。◎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雅琳阿姨〈88學年至東門服務〉重點公告:
- Dec 15 Sat 2007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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