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215府教體字第1120191846號

主旨:重申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規定設置健康中心並給予獨立空間,且學校護理人員應專責學校衛生專業工作,避免專(兼)任行政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75947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衛生工作含健康環境、健康教育及活動、健康服務等面向,學校應據以執行餐飲衛生管理、飲用水管理、健康飲食教育、學生健康檢查與管理、慢性病防治、傳染病防治、緊急傷病處理等工作。

三、次查「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第8點規定,考量處理緊急傷病時應有清潔環境,及事後避免造成污染,並於施行健康檢查時確保個人隱私權,健康中心應為獨立空間

四、綜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學校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為獨立空間,以確保施行檢查或執行業務時,維護學生個人隱私;其相關器材及各項內容物,應妥善管理,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隨時維護及注意有效期限,以發揮功能。

 

五、另為落實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照護,並因應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應避免學校護理人員專(兼)任行政職務,以落實學校衛生專業(責)工作。

 

1120418府教體字第1120062648號.  1120417護理立委 陳靜敏 

主旨: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職務代理人員之給付薪資基準,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49044號函辦理。
二、 復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等內容,參照「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認定支給報酬之等別及薪點,其月支報酬依報酬薪點及行政院核定之酬金薪點折合率,折合通用貨幣後於聘僱契約中訂定之。
三、 目前各機關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均係依其擔任職務支給「月薪」,即按月固定支給報酬,星期例假日及依規定給假期間均給薪。據上,校護職務代理人如以約聘僱人員進用,依前開規定,其支給報酬按其代理期間按月支給報酬(含星期例假日及依規定給假期間)。
四、 另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所載之報酬薪點係為級距,非單一給付報酬薪點。
五、 綜上,有關校護職務代理人員之給付薪資,非僅能以單一最低薪點給付,請學校視代理人員之職位、代理工作之繁簡難易與實際所需,按規定級距間所列之薪點衡酌給付薪資,以符規定並能順遂聘任。

 

1120327府教體字第1120051469號 

主旨: 有關「學校護理人員能否兼任職護」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19259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前於112年2月6日臺國教署學字第1120007556號函(諒達)說明旨案相關規定,惟查所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業經勞動部以110年12月22日勞職授字第11002063351號令修正發布,有關職護僱用或特約之規定,請依前述規則現行規定辦理;所渉條文說明如下:
(一) 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二) 第4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達300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三) 第6條第1項規定:「第3條或第13條第3項所定僱用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三、 另依上開規定,學校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達300人者,除依學校衛生法配置之護理人員,視其規模及性質,得依附表四所定聘用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服務;學校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職護,所僱用之職護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
四、 學校為落實職業安全而需配置職護時,有關職護之僱用或特約,請確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現行規定辦理。
五、 為落實「學校衛生法」規定,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照護,學校護理人員應以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緊急傷害事故處理之相關護理業務為主,並避免專兼任其他職務,致影響護理人員本職工作。

 

1090212府教體字第1080191960號

主旨:有關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職務代理之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43659號函辦理。
二、有關校護未達1個月之差假,得否依學校衛生之業務性質,由校內現職人員代理其所遺非護理人員法定業務一節,依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8日衛部照字第1081561051號函表示:為解決校護短期(未達1個月)請假職務代理之困境,該部建議學校應於平時妥善規劃學校衛生相關例行業務,涉及護理專業業務範疇由校護執行或事先安排專業代理人,其他行政或非屬護理專業業務,則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並建立相關作業流程。...至學校及教職員工之緊急傷病處理,則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辦理分工與增能,以妥善處理校內人員照護需求。

三、依銓敘部108年12月4日部銓三字第1084845810號函,除尊重前開衛福部意見,如護理專業業務仍無人代理,是否符合學校衛生法所訂學校應置護理人員之意旨,以及屆時如發生需執行護理專業業務事件之責任歸屬問題,宜先釐清。如由現職人員代理校護請假期間所遺業務,仍應符合職代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另無論係指派1位或數位現職人員共同代理上開非護理專業業務,以其均係代理校護部分工作,而非全部工作,即無法支領全額加給,爰仍宜就後續敘獎及加給支給事宜妥適處理,以避免爭議。
四、學校進用2名校護者,其中1名校護請假未滿1個月期間,仍有另1名校護得代理其所遺業務,爰不宜放寬1名校護請假未達1個月亦得聘雇人員為原則。
五、綜上,學校於平時妥善規劃學校衛生相關例行業務,涉及護理專業業務範疇由校護執行或事先安排專業代理人,其他行政或非屬護理專業業務,則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並建立相關作業流程,並請學校結合鄰近醫療院所人力資源,以維護師生健康安全及校護請假權利。
六、檢附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8日衛部照字第1081561051號函及銓敘部108年12月4日部銓三字第1084845810號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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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校護多 重病繼續上 | 熱門話題 | 產業 | 經濟日報

兒虐案不斷 校護是第1關守門員 | 熱門話題 | 產業 | 經濟日報

1080403 立法委員陳靜敏      雅琳留言

學生階段是人一生當中學習與奠定健康行為、健康觀念最為重要的時期,而在學校推展各項健康措施與政策決議上,校護均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而守護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的校護,實際上卻連生病請假的權力都沒有!
  
💥💥目前有明文訂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原則或要點的縣市,僅有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甚至在這些有差假職務代理制度的縣市中,也存在著找不到有護理師執照代理人的困境,大部分的校護還是得一人扛起全校師生的健康。
  
公私部門應該協力發展相關配套措施,像是建制職代人力資料庫、職代人員需要職前訓練、提高職代人員薪資、明確規範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等等,以落實校園團隊和諧發展,並實質維護學校護理人員請假權益。
  
想要瞭解更多可以看我在3/6的質詢:https://reurl.cc/xpd3N
  
#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
#陳情
#一人校護的哀與愁
#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制度

雅琳阿姨阿姨公布校網的訊息 請點我

 

1040220何其有幸能脫離臨床,向第一線的護理人員致敬。以前在骨科病房,有的學姐身懷六甲,也是操勞著,我在衛生所孕期中騎著機車家訪(含肺結核病患),到學校打預防針(還被踢),送精神病患強制就醫,辦社區衛教宣導,還有到後期宮縮厲害,也謝謝姊妹們的幫助,送我去安胎的王姐....,謝謝貴人幫助,所以在學校我很惜福感恩,努力做每件事。看這篇心有戚戚焉,也要謝謝老爺ㄧ路陪伴著我。 

1060603最甘甜的回饋
收到孩子跟家長間接、直接回饋,是我從91學年起培訓健康小天使最大的動力⋯⋯ 

 1040319 開學一人上班 累 ....志工僅支援上午

 週四全學年上全天,下班快虛脫,何時會補人阿?白天耗費的是體力加腦力,晚上是腦力(文件與網站),過ㄧ天算一天,有志工媽媽非長久之計阿。先吃婆婆的魚湯...,再扒飯(還好我有好婆婆幫忙),白天靠兩杯拿鐵撐,已感到幾天胃酸逆流,不喝又不行,我可能不是動物園的老虎跟猩猩

1040325  從2/26起,兩位志工媽媽麗君與雨茵,週四全天,其他上午半天,無私無酬支援健康中心

從2/26起,兩位志工媽媽麗君與雨茵,週四全天,其他上午半天,無私無酬支援健康中心,只因代理校護市府仍未補,今日感謝衛生組長昭儀老師帶了點心與熱奶茶慰勞兩位媽媽,雖然天氣冷但健康中心是溫暖的。但基於責任制度與維護學童健康,希望代理校護快通過吧! 

 

東門以感謝狀感謝兩位志工媽媽103 12月----104 5/6無償協助健康中心業務。--校園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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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門校長與學務主任感謝雨茵與麗君媽媽對健康中心的支援,麗君媽媽因為家庭因素支援到4/29,雨茵媽媽呢支援到新的職

代校護來為止(4/9全校視力檢查完畢後,兩人輪流,幫護理師衛教時固守健康中心!),2/26到4/29兩位志工媽媽 一週五天無償代理護理師值班,她們兩位無私奉獻個人時間、精力,學務主任與校長、志工團長以感謝狀,表達感謝她們之意。

 1080107府教體字第1070195734號

主旨:為落實學校衛生法規定,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照護,學校護理人員應為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並避免擔任其他職務,致影響學校衛生及護理工作,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56921號函辦理。
  1031105職代說明會

 

 

1080802府教體字第1080114873號 校網

附件 :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約僱護理人員請假,得否再以約僱方式進用職務代理人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78821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酌公立學校護理人員須擔負學生健康指導與管理之責,且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護理人員與學校正式編制內之護理人員實際工作內容並無差異,爰如公立學校日、夜間部各僅配置護理人員(正式編制護理人員或約僱護理人員)1人,其中約僱護理人員請假期間,學校確實已無其他具醫事專業證照之現職人員可資代理,基於維護學生安全並利校務推動,該處同意放寬得再進用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影本一份。

 

1031112府教體字第1030198166號

主旨:有關本府103年9月30日頒布「新竹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之適用時機,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各學校校護請假代理仍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校內代理為原則,惟因校護工作具特殊性,當校內代理因故無法執行時,則可啟用此原則僱用代理人員。

 

主旨: 重申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規定設置健康中心並給予獨立空間,且學校護理人員應專責學校衛生專業工作,避免專(兼)任行政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75947號函辦理。
二、 查「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衛生工作含健康環境、健康教育及活動、健康服務等面向,學校應據以執行餐飲衛生管理、飲用水管理、健康飲食教育、學生健康檢查與管理、慢性病防治、傳染病防治、緊急傷病處理等工作。
三、 次查「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第8點規定,考量處理緊急傷病時應有清潔環境,及事後避免造成污染,並於施行健康檢查時確保個人隱私權,健康中心應為獨立空間。
四、 綜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學校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為獨立空間,以確保施行檢查或執行業務時,維護學生個人隱私;其相關器材及各項內容物,應妥善管理,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隨時維護及注意有效期限,以發揮功能。
五、 另為落實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照護,並因應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應避免學校護理人員專(兼)任行政職務,以落實學校衛生專業(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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