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314學務處週報  相簿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不應完全剝奪學生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6.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

        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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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行為分級管教措施參考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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