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新竹市政府97年6月23日府人考字第0970063673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6月20日局考字第0970013847號辦理。
2、前項人事行政局函說明二規定如下:
查行政院92年4月28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653號函略以,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SARS宣布停止上課時,公務人員家有就讀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可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家庭照顧假5日,以照顧子女;超過5日後,得從寬參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於學童停課期間,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照顧子女。有關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依腸病毒停課相關規定停止上課,公務人員如需照顧子女之出勤處理,得比照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辦理。
3、詳請見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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