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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 hc567890
1120410 府教體字第1120057277號
主旨: 有關修正「本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辦理。
二、 本次修正內容,學校護理人員之聘用資格需具合格護理證照並完成執業登錄者,在校能處理一般緊急傷病及突發狀況之應對能力,其薪資以基本薪資176元+17元(基本時薪10%專業加級),一日薪資約為1,544元,其每小時薪資為193元為標準。
三、 檢附本市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1120209府教體字第1120025931號
主旨: 有關「學校護理人員能否兼任職護」,請依說明落實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07556號函辦理。
二、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2與附表3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同規則第6條規定,第3條或第13條第3項所定僱用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三、 另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29日臺教綜(五)字第1070201450號函(諒達)(附件1)說明第2點,係為符合勞動部107年3月28日勞職授字第1070201317號函(附件2)所述,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第3條及第6條規定,學校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職護,所僱用之職護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爰校護以職護任用後,應不再具有校護之身分,任用上不應有校護兼職護之問題。
四、 惟學校為落實職業安全需配置職護之情況下,依勞動部107年3月28日勞職授字第1070201317號說明第2點,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台南小五女童心理受創 家長指控遭學校護士言語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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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02學年度下學期校務會議議決通過,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以上學期12月15日、下學期5月15日為本校申請或撤銷下學(期)年留職停薪期限」,依此,計畫在109學年度辦理留職停薪之教師,請在109年5月15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申請表及相關表件請至學校網頁/人事室/人事常用表格/留職停薪表件/下載使用。
1080628
會長 昨天竹蓮國小護理師反映,衛生局在無公文及事前告知情況下稽核健康中心藥品用物,程序上是有瑕疵的,此問題已反映給體健科,有在進行處理,請各校姊妹留意,若有發生與竹蓮一樣的情況請與姵蓉連繫,以下資訊提供姊妹們叁考
體健科: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衛生局如接獲民眾檢舉應通報教育處並通知學校護理人員輔導改善。
各位護理師大家早: 請大家注意非學校人員及家長(若有受傷民眾除外),請勿讓閒雜人等(自稱市府人員)進入健康中心做任何事情,若有業務需要請該人員至學務處或校長室辦理,請大家多多注意。另如衛生局要辦理健康中心稽查,請該人員出示公文及證件。
行政程序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1060515府人考字第1060071968號
主旨:為配合銓敘部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正式上線事宜,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說明:一、依據銓敘部106年5月8日部法一字第10642244251號函辦理。二、旨揭平台係銓敘部前於105年10月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資料庫中適用服務法者(不含兼行政職教師),分別函請經濟部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就商工登記資料及設籍課稅營業人資料進行兼職查核比對,其中商工登記資料中登記為公司(商號)負責人等或與稅籍資料比對後身分證號重複者,請貴機關(學校)辦理複查,若查有兼職人員違反規定者請依法處理,並於106年5月22日前將處理情形登錄於查核平台,
若無兼職人員則免予登錄。三、為使公務員能遵守服務法有關兼職各項規定,避免未諳法令而觸法,請各機關人事機構持續要求新進人員就(到)職及現職人員定期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情,並利用各式集會場合加強宣導並詳加說明,務必使同仁皆得以正確認知不得兼職或經營商業等規定。四、另有關公立學校所屬兼任行政職教師部分,將於下次(預計於本年8月)辦理兼職查核時,由公務人力資料庫中介接是類人員個人資料至查核平台,併同送請財政部與經濟部辦理兼職查核。
五、檢附原函電子檔及操作手冊各1份。
1060315府教體字第1060044336號
主旨:有關學校護理人員用藥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25875號函辦理。二、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及「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規定,提供緊急傷病處理:(一)一般用藥:如為事故所致傷害,且可即時處理之傷口,由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評估後先予處理,如經處理後評估仍須經醫師診治之情況,則請受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理,並完成通報與記錄。
(二)緊急用藥:依「護理人員法」及本基準辦理,校護可依個案情況給予適當之緊急救護處置,並立即聯絡醫師。(三)特殊用藥:傷病學生(童)如有需協助服藥、換藥或注射針劑之情形,而將藥品帶至學校請校護協助,校護可依本基準第6點規定,由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三、學校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向符合規定之藥局、藥商購買取得本基準所列之藥品,校護得依教職員工生之傷病狀況,經專業評估使用;學校如依前述規定購買或衛生單位提供本基準外之其他指示用藥,可於校內供緊急備用,由校護依其專業判斷使用。
1060220府教體字第1060033251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106年1月17日召開「研商學校護理人員用藥處理事宜」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2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16069號函辦理。
二、請各級學校依本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另各校如有相關意見,請於文到14日內回復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辦,俾提供教育部納入研修法令及政策規劃之參據。
1050607苑君
各位理監事大家好:
今天收到國教署來文將於下週三(6/18日)召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會議,與護理人員相關條文暫略舉如下:
1050603-幼照法修正草案-
第28頁-幼照法第18、19條修法(能否爭取刪除但書「國中小附設幼兒園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義務,由學校之專任(或兼任、兼辦)人事、主計人員辦理。」(是否擠壓小校校護?)
第47頁-幼照法第28條:幼 兒 園 之 護 理人員每二年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八小時。
……
本會擬於本週日(6/12星期日)上午10點在臺北辦公室召開共識會議,邀請理監事出席表達意見、想法。能出席的理監事,請回信或填報。(完整調查網路表單,隨後寄出。)
此草案更切身涉及幼兒園護理人員,敬邀各分會有意願進入法案研究的幼兒園會員,一起研討(請向曉音提報)。
因適逢端午假期,若有意願但無法到臺北開會者,也請填報,再考慮是否改以skype方式討論。
寄給昭儀 主任幼稚園主管是特前科,他們不是我們的主管單位 健康中心是體健科 再者教育部的學生健康系統未把功能將幼稚園納入 且幼稚園學生與老師比為15:1,然目前本校學生與健康中心護理師比為900:1,已超出工作負荷。目前持續提供協助傷病特殊個案處理、身高體重視力篩檢。但絕不能把預防注射 視力口腔檢查追蹤再丟給校護 等6/18的消息了 前幾天佳捷帶特前科人來 說要加一床給幼稚園 我觀察室哪有可能...
1050517幼稚園攝被觀察床會健康中心
相簿
1050428
小校人事主計 得由政府指派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大家好:
這幾天多方詢問原因:
照片說明
依據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7 條: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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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六條: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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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法規看
健康中心是學校設施,
但管理人沒規定是校護。
但要注意一件事,就是最後一次的會議結論是
“國小附設幼兒園其分工本各校權責辦理,
意謂著該校之校長的決定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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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教署、全國教師工會、縣市政府、協進會的最後一次協商記錄,請看“協進會總會”網頁的公布………
國教署公文在協進會網站文件區
http://www.schoolnurses.org.tw/documents.php?sid=55
「其中寫到--分工由各校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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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這幾天的整理,供大家參考喔。
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新竹分會 敬上
友貞 我們那個肖肖的園主任在評核後並未善罷甘休,隔天跑去跟總務主任吵說要健康中心多設置ㄧ張病床,真是瘋了!
看來我得持續跟她過招,謝謝喔!
1040115 教育部
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