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10-30
  • 中國時報
  • 【王己由、陳志賢/台北報導、黃天如/台北報導】 
  •      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金錢遊說」立委,推動「口腔健康法」行賄案,蔡煌瑯等八名第五屆立委,及蔡煌瑯哥哥蔡朝正,因分別收受五十萬到三百五十萬元不等款項,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台北地院歷經兩年多的審理,廿九日判決九人全部無罪。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研究判決無罪理由後,再決定是否提上訴。

          八名立委無罪最主要理由是認定「口腔健康法」法案,是有利國民健康、立意良善的民生法案,條文內容未使牙醫公會全聯會獲取不當利益,也沒有對價關係。

         先前相同性質的中藥商公會全聯會為推動中藥商調劑權行賄立委案,八名前後任立委二審全部改判有罪,合議庭認為,兩案不同之處,在於中藥商修法後,只要職訓、不必考試,就可擁有調劑權,等同讓中藥商獲取特定利益。

         本案牙醫師公會推動的法案,目的是促請政府重視國民口腔健康,並沒有藉修法獨厚牙醫師或讓牙醫師獲取特定利益,兩案不能類比。

         本案被起訴者的九人,除民進黨籍蔡煌瑯仍具立委身分外,另八人包括他在羅氏藥廠任職的哥哥蔡朝正,還有同黨的趙永清、邱創良、廖本煙、李明憲、李鎮楠及親民黨的楊富美、國民黨的張蔡美。其中趙永清在中藥商公會行賄立委弊案中,被判刑八年。

         判決理由指出,蔡煌瑯在九十一年四月廿七日領銜提出名為「國民口腔健康促進法」草案,推動立法時,蔡朝正雖曾收當時牙醫公會全聯會執行長吳棋祥贊助的三百五十萬元,但沒有證據證明是代蔡煌瑯收受。

         而蔡早在該會推動該法案、遊說立法前,就已提案立法,蔡朝正收受款項,和蔡煌瑯立法職務並沒有對價關係,蔡氏兄弟應判決無罪。

         李鎮楠部分,該會理事長黃亦昇雖曾透過李的助理轉交五十萬元捐款,但是在三讀立法通過之後,且是供競選活動贊助的政治獻金,李從未以立委職務推動立法,也不是衛環委員會的委員,難認有要求、期約和收賄的行為。

         趙永清、邱創良被訴期約收賄部分,依起訴證據無法證明兩人在立法通過前,就和黃亦昇達成期約賄賂的合意。況且趙事後退還一百萬元、邱則將贊助的一百萬元用於協會或選舉的經費,都與立法無對價關係。

         張蔡美,曾在九十二年提出國民黨的版本,該法案既屬有利國民健康民生法案,張蔡美又支持立法,並無藉由反對或阻撓法案趁機收贊助道理,所收百萬元款項,非推動立法對價。

         李明憲部分,依李的認知,口腔健康法並未獨厚或圖利特定團體,且朝野都沒有重大爭議,他始終未持反對立法的立場,和牙醫全聯會的遊說或贊助一百萬元無關。

         廖本煙雖在立法前收黃亦昇交付的五十萬元贊助款,但廖認為是獻金;也未積極推動或協助立法。另涉假借「大漢溪文教基金會」名義開立收據,被訴偽造文書部分,經查該基金會董事長早就授權廖本煙,所以簽收單的製作就不是偽造文書。

         現任牙醫師公會全聯會常務理事黃亦昇,在擔任理事長期間,因涉及行賄,一度被列被告,昨日得知八名立法委員全數獲判無罪,直呼是遲來正義!他強調,贊助八位立委選舉是當時全聯會會員大會的決議,且《國民口腔健康促進法》是攸關全民的民生法案,自然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

         他說,因當時九人小組討論後,贊助八位委員金額差距很大,從五十萬、一百萬到三五○萬元不等,為避免被批評「大小眼」,事後才未將明細公布,不料卻導致部分會員誤會他侵吞公款,連累無辜立委被控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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