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私立協和工商體育老師蔡貴蘭,指導學生籃球測驗時,未注意附近學生打排球,一記殺球打到等候的林姓學生,造成林頸椎嚴重扭傷;林生先前曾對老師及學校提告民事並求償,法院認定無疏失免賠;檢察官則認定蔡有過失,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蔡。檢察官是依教師法精神,認定老師對學生有保護義務,而案發時蔡老師已發現其他學生在附近打排球,卻未能制止導致林生受傷,係違反教師保護義務之消極不作為,因此須負業務過失責任,因情節輕微,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林生與母親曾向台北地院對蔡老師、學校提出民事求償二百一十一萬餘元,法院認為校方與老師沒有疏失判決免賠;林生另提刑事告訴,檢察官兩度不起訴,林生不服,一再聲請再議,檢方第三次偵查才起訴。 打球誤傷人的徐姓學生,已被少年法庭裁定訓誡與假日生活輔導,並與林生以七萬五千元和解。本件意外發生在前年三月卅日,當天下午蔡老師上體育課時,將學生分兩組進行籃球測驗,並指示受測學生坐地上等候,但一名等候的徐姓學生,卻拿起排球與另兩名學生在距離二至三公尺處玩。數分鐘後林姓女學生,遭徐姓女學生打出的排球擊中後頸部、頸椎關節,當場腦震盪及頸椎嚴重扭傷,並出現頭痛、嘔吐,經緊急送醫,病況逐漸惡化,每天須戴頸圈固定脖子,每周均須至醫院復健治療。

     檢方調查時,蔡老師坦承看到徐生等人打排球,而未予制止,辯稱徐女在另半邊的籃球場打球,距等候學生有一段距離,無法預見排球會擊中坐在地上的林女,她並無過失。檢方認為,蔡老師當時可藉由言語或哨聲,適時提醒徐女停止打排球,但她讓學生暴露在可能受傷的風險下達十餘分鐘,已達刑法過失之程度

     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說,把老師教育的過程,說是「業務執行」,恐怕不適當。何況醫生如果要被判「業務過失」,會有醫師專業鑑定小組來配合認定,老師要判業務過失重傷害,是否也要比照醫師由專業的鑑定小組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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