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0 08:05 中廣新聞

一名11歲男童在校園內被流浪狗咬斷中指,男童家長和學校多次調解不成,憤而提出180萬元的賠償要求。全案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學校的確有過失責任,造成流浪狗咬傷學童;但因學童母親也在場,是學童想摸狗才被咬傷,自己也有過失。法官在衡量後,判校方應賠償130萬元。(彭清仁報導)據了解,新竹市一名十一歲鄭姓男童,九十七年五月底,在竹科實驗中學參加校內棒球活動,看見學校收容一隻流浪犬黃金獵犬相當可愛,伸手去摸狗頭,反遭狗狗咬斷右手中指,當時男童母親和棒球隊教練,聽到男童哀嚎聲,趕緊將狗狗驅離,但男童手指骨折、肌腱神經斷裂,經手術將左腳中指移植到右手中指,但手指的功能仍受損,全案校方和家長多次調解不成,最後家長訴請國賠一百八十萬元。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學校老師當時的確有疏於注意的過失責任,造成流浪犬咬傷學童。但因學童是想摸狗才被狗咬,自已也有過失,因此判准校方應賠償一百卅萬元。不過全案仍可上訴。至於被狗咬傷的鄭姓學童指出,雖然被狗咬傷,但並不會怕狗,反而是弟弟受了影嚮,看到狗狗會怕;鄭姓學童的父親則表示,尊重法官的判決,兒子被狗咬傷,已造成兒子和校方的受傷,希望事件就此打住,避免雙方二度受傷。而國立竹科實驗中學校長黃芳芷獲悉判決後表示,學校會與保險公司進行討論賠償事宜,同時也要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與律師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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