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8 中國時報 【陳世宗、林志成/綜合報導】

監察院日前糾正「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諸多巧立名目」,教育部召集地方政府開會決定,從一○一學年起,國中小學生不用再繳「班級費」等六項代收代辦費,改全部由政府吸收;政府每年要多支出十三億到二十億元,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國小學童每學期可節省六百到六百六十元,國中約五百九十元,

     從一○一學年起,國中小學生不用再繳的六項代收代辦費是班級費、學生活動費、游泳池水電與管理費、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齲齒防治費及蒸飯費。

     監察院六月十八日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諸多巧立名目」,應該改進。監察院認為,國中小學屬義務教育,依規定無須繳交學費,學校不得巧立名目再向學生收費。代收代辦費由各縣市政府輪流召集地方政府開會,協調商議收費基準。

     監察院糾正後,教育部與全國地方政府經多次會議決定,一○一學年起,國中小停收上述六項代收代辦費。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民國一百年的預算已編列完成送立法院審議,因此政府吸收國中小學生原先要繳的代收代辦費,最快要一○一學年才能實施。

     台中縣副縣長張壯熙指出,今後由政府負擔之代收代辦費項目中,與教學直接有關經費,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包括游泳池水電及管理、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兩項,全國總計約六億九千多萬元。齲齒防治費與學生健康有關,建議由一般教育補助款「健康檢查」項下支應,全國總計約一三五三萬餘元;蒸飯水電費用也建議由一般教育補助款「水電費」項下支應,總計約五二九萬八千多萬元。

     張壯熙表示,班級費及學生活動費兩項並非與教學直接有關,若縣市政府評估仍有收取的必要,建議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總計約四億七七七八萬餘元。

     陳益興指出,教育部將修改「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明確定義「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及他們的適用範圍,讓國中小在收費依據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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