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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0.27 
男童砸瞎同學 校方判賠一九三萬
簡東源/花蓮報導
 二年前就讀佳民國小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在校內打掃時被顏姓同學以垃圾籃內樹枝刺中右眼導致失明。余母聲請國家賠償,花蓮地方法院認定校方對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導師擔任導護工作離開現場,怠於執行職務,判決佳民國小應賠償一九三萬餘元給余童。
 余童母親獲悉一審判賠一九三萬元並不合理,兒子一輩子的傷害已難以估算,右眼所裝的義眼須定期更換,算算至少要換到六十五歲,但法官只認定到六十歲,她考慮上訴。
 這起校園打掃糾紛引發垃圾籃子砸中眼珠失明案,發生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原告余童與顏姓同學在打掃時發生口角,導師楊淑貞制止後,利用機會教育導正學生態度,希望學生在放學後繼續打掃。導師則負責護送學生路隊離開操場。不料余姓、顏姓學童又起衝突,顏姓學裡拿起垃圾籃朝余童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余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
 余童母親認為學童已有糾紛,導師擔任導護工作,應另指派老師到場監督,導師怠於執行職務,聲請國家賠償五百萬元。
 法院判決認定,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導師在放學後將學生留校打掃,對學生的安全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楊姓導師離開現場,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離去屬怠於職務。  法官依余童視力受損,減少61.52%的勞動力估算,被告應賠償一二六萬餘元;再加上精神損害賠償一五○萬元。但是余童與顏童之間的衝突,余童應負三成的過失,因此,學校應賠償余童一九三萬七八七八元。本案仍可上訴二審。
 去年調到羅東服務的導師楊淑貞感覺難過,她說,此案從未通知她到案說明,當時佳民國小也沒對她做任何懲處,校方當時強調,一切循法律途徑解決。
 楊淑貞任教八年,在佳民國小服務四年,事件發生時她並未在現場,事後學校還幫忙募了兩次款,自己也捐了五萬塊,家長還是不諒解,她不知道家長是提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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